一、利用内外资企业的不同身份。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设置税种分别征税。如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内资企业严于外资企业;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上,外资企业宽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从弥补亏损后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内资企业则从开办之日或投产年度算起。由此可见,纳税人在条件允许时组建外资企业无疑是筹划的上佳选择。
二、利用行业之别。
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对同属内资或外资的不**业的企业税收政策不同。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都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则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经营者在确定了资本性质后,要审慎地确定经营行业,选择处于较低纳税点的行业进行经营。
三、利用企业组织形式。
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大公司经营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究竟选择哪种组织形式不妨从筹划的角度进行考虑。就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可能亏损,总机构应尽可能将分支机构办成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反之,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就能盈利,且能持续盈利,就应该考虑将分支机构办成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则要考虑其所承担的不同纳税义务不同所带来的影响。如果设立子公司,设立国**一般将其视为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如果设立的是分公司,设立国**一般会将其视为非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要结合设立国税收制度和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四、企业兼并重组。
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释放包袱,激发活力的有效方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新办企业
内资企业利用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尽可能地将企业转化为新办企业。比如在一地经营一段时间后,将原有企业注销掉,以新的身份到别一地重新开办就是一种有效方法。不过,这样操作相对比较困难。外资企业除了采用上述办法之外,还可采用其他方法。如外资新办企业一般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这里所说的获利年度中的"获利",是指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弥补亏损后的获利。因此,外资企业可以尽可能地将获利年度推迟,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特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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