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产品属于敏感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环保风险高,容易夹带固体废物入境,海关查验是严把**的关键环节。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是**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规定
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3号*三次修改);
2、《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4年*145号公告);
3、《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5年*76号);
4、《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106号公告)。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要求
01、《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106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下图滑动查看)内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进口货物。以往有关规定凡与该公告不一致的,以该公告为主,即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该目录为准。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02、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
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下图)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境外装运前检验,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方可进口。进口后还需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03、其他未列入
其他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04、特殊情况
以下4种特殊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1)“出境维修复进口”
(2)“暂时出口复进口”
(3)“出口退货复进口”
(4)“国内转移复进口”
05、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进口列入《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76号)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在进口口岸完成逐批现场检验。
四、通关流程
1、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2、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3、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五、申报所需材料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属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2、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3、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附录1),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且属于(1)、“出口维修复进口”;(2)“暂时出口复进口”;(3)“出口退货复进口”;(4)“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的《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附录2)及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报检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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