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施了犯罪,后来实际控制人注销公司,或者公司被强制宣告破产。那么,这个公司的犯罪行为该怎么处理呢?单位犯罪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呢?
**实践中的惯常处理方式如何?专业邯郸公司注销——万帮会计财务给大家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
寿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经过他人介绍,找到了燃料公司,在没有真实运输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订立虚假合同、循环资金走账等手段,以收取票面金额6%开票费的方式,为燃料公司开虚开了增值税**发票3张,虚开的税款合计25万元。
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对李某和他的寿光公司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寿光公司已经被核准注销登记了。
结果,*机关以《刑事诉讼法》*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
徐某是装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后来根据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某的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装备公司的财务科科长,为机械公司虚开了增值税**发票10张,虚开税额达到120万元。
公安机关同样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对徐某、装备公司等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装备公司被当地市*宣告破产了。
结果,*机关还是以《刑事诉讼法》*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可见,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单位已经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应当比照自然人死亡的处理方式处理。
若公司被注销、宣告破产了,就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那么,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者,该怎么处理呢?是否也要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呢?
显然不行!
较高人民*院于2002年向四川省人民*院作出过一个批复:《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认为:“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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