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
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
(一)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
(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
(三)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
(四)*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油烟排放标准:
DB11/1488-2018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检测项目:
(1)油烟:
(2)颗粒物:
(3)非总烃
油烟布点:
需要按油烟净化器去布组数,有几台油烟净化器需要布几组油烟
采样次数:
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如下:
单位:mg/m3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允许排放浓度 |
1 | 油烟 | 1.0 |
2 | 颗粒物 | 5.0 |
3 | 非总烃 | 10.0 |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过的浓度 |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过的浓度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采样要求:
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放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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