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1、《*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三条;
2、《*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0号令);
4、《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6号);
5、《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89号);
6、各类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二、 办理条件
(一)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标准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发证产品,须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申报省级发证产品须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中应覆盖申请*产品)一式四份或一式三份;
3、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附件一式四份或一式三份;
4、复印件和附件须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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