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校建筑根据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S≤R/γRa(3.0.5)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可按表3.0.5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类建筑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
表3.0.5特征周期值(s)设计地震分组 场 地 类 别Ⅰ Ⅱ Ⅲ Ⅳ、二组0.20 0.30 0.40 0.65
三组0.25 0.40 0.55 0.85
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4)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6)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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