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房屋受损隐患排查检测单位/
1、危房鉴定的起源
危房鉴定是2000年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200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2、危房鉴定的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施工工艺简单,材料过于原始,当初建的很多房子结构简单,材料老化严重,墙体出现开裂,渗水等各种问题导致无法入住。经相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出现这类现象的房子可委托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子做危房鉴定,如果房屋能评定为C级危房,经村镇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将房屋拆除重建。
3、危房鉴定的方法及标准
危险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3.1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3.1.1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3.1.2 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3.2.1 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2.2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3.4.1 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3.4.2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3.5.1 结构老化的程度;
3.5.2 周围环境的影响;
3.5.3 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3.5.4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3.5.5 危险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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