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房屋建造信息资料。包括:查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能反映房屋建造情况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
2、调查房屋的历史沿革。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灾害损坏和修复等情况;
3、检查核对房屋实体与图纸(文字)资料记载的一致性;
4、检查房屋的结构布置和构造连接及结构体系;
5、检查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6、调查房屋现状。包括: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情况、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7、调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房屋的目标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作用等;
8、抽样或全数检查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或腐蚀、老化等其他损伤,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及损伤性质;
9、根据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需要,抽样检查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必要时可检测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应补充勘察工程地质情况;
10、必要时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承载性能,当有较大动荷载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映和动力性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2015年9月1日实施)
10.2.2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1年7月1日实施)
3.7.1既有结构延长使用所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1.0.3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结构检测或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或《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2012年8月1日实施)
1.0.3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别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1996年5月30日施行)
1.0.3钢结构加固前,应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2009年8月1日施行)
1.0.3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009(2009年9月1日施行)
3.0.1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所有过火房间和整体建筑物。对于有垮塌危险的结构构件,应首先采取防护措施。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 220:2007(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3混凝土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耐久性评定:
1、使用时间较长的结构;
2、使用功能或环境明显改变时;
3、已发生某种耐久性损伤的结构;
4、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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