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
3 拟进行结构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改变使用用途活荷载增大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或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了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4 主体结构出现明显受力裂缝或钢筋、钢材锈蚀及变形等损伤的;
5 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结构损伤、变形的;
6 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和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7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8 因事故导致结构整体损伤或房屋建筑灾害损伤修复、处理前的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1 房屋局部改造 (不包括局部加层)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
2 因灾害或者事故导致结构局部损伤的;
3 正常使用中发现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问题的;
4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
5 其他需要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的房屋.
在下列情况下,应依据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房屋建筑专项鉴定:
1 对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的;
2 结构需进行耐久性治理的;
3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的;
4 结构或地基需进行长期监测的.
在对房屋进行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结构安全性鉴定、专项鉴定等工作时,其鉴定或评估的对象宜为整幢建筑或由防震缝划分的相对独立的结构单元.对于局部改造的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专项鉴定也可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类构件集或少量的构件.
砖木结构房屋现场检测重点:
砖木结构房屋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砖木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实际层高;
2 结构平面布置的规则性;
3 墙体布置对称或基本对称情况和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情况;
4 承重大梁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情况、屋檐外挑梁上有砌筑的砌体情况;
5 结构采用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混合承重的情况;
6 木屋架采用无下弦的人字屋架或无下弦的拱形屋架情况.
砖木结构的构造措施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屋盖和大梁在墙体上支承长度和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
2 纵横墙咬槎砌筑或设置拉结筋情况;
3 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与梁或屋架下弦设置拉结措施情况;
4 对于总层数为二层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设置构造柱情况;
5 木楼 (屋)盖构件设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措施情况;
6 空旷房屋建筑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情况;
7 穿斗木构架房屋建筑的纵向在木柱上下端设置穿枋情况,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 1~2 道剪刀撑或斜撑情况;
8 总层数为二层房屋的悬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锚固情况.
对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墙体损伤和缺陷的检查,应包括损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和大小、损伤和缺陷的程度,对木构件应包括木柱、梁 (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出现变形、歪扭、腐朽、虫蛀以及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以及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及木构架倾斜或歪闪等.
砖木结构中的木结构检测项目,应包括整体变形 (稳定)、结构构造与连接、木构件的几何尺寸、材质和力学性能、构件变形、斜裂缝和斜纹理、腐朽和虫蛀、木材缺陷等.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
3 拟进行结构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改变使用用途活荷载增大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或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了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4 主体结构出现明显受力裂缝或钢筋、钢材锈蚀及变形等损伤的;
5 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结构损伤、变形的;
6 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和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7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8 因事故导致结构整体损伤或房屋建筑灾害损伤修复、处理前的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1 房屋局部改造 (不包括局部加层)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
2 因灾害或者事故导致结构局部损伤的;
3 正常使用中发现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问题的;
4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
5 其他需要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的房屋.
在下列情况下,应依据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房屋建筑专项鉴定:
1 对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的;
2 结构需进行耐久性治理的;
3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的;
4 结构或地基需进行长期监测的.
在对房屋进行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结构安全性鉴定、专项鉴定等工作时,其鉴定或评估的对象宜为整幢建筑或由防震缝划分的相对独立的结构单元.对于局部改造的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专项鉴定也可是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类构件集或少量的构件.
砖木结构房屋现场检测重点:
砖木结构房屋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砖木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实际层高;
2 结构平面布置的规则性;
3 墙体布置对称或基本对称情况和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情况;
4 承重大梁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情况、屋檐外挑梁上有砌筑的砌体情况;
5 结构采用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混合承重的情况;
6 木屋架采用无下弦的人字屋架或无下弦的拱形屋架情况.
砖木结构的构造措施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屋盖和大梁在墙体上支承长度和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
2 纵横墙咬槎砌筑或设置拉结筋情况;
3 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与梁或屋架下弦设置拉结措施情况;
4 对于总层数为二层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设置构造柱情况;
5 木楼 (屋)盖构件设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措施情况;
6 空旷房屋建筑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情况;
7 穿斗木构架房屋建筑的纵向在木柱上下端设置穿枋情况,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 1~2 道剪刀撑或斜撑情况;
8 总层数为二层房屋的悬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锚固情况.
对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墙体损伤和缺陷的检查,应包括损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和大小、损伤和缺陷的程度,对木构件应包括木柱、梁 (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出现变形、歪扭、腐朽、虫蛀以及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以及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及木构架倾斜或歪闪等.
砖木结构中的木结构检测项目,应包括整体变形 (稳定)、结构构造与连接、木构件的几何尺寸、材质和力学性能、构件变形、斜裂缝和斜纹理、腐朽和虫蛀、木材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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