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以往的法条规定,都是从轻到重的入罪思路,但这个罪名是由重到轻的出罪思路,很简单,故意杀人罪是较为恶劣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一定会严厉打击,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能定罪,无论既遂未遂预备中止。
但是,故意杀人罪,也要根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在量刑上进行区别对待,比如饱受家暴的妇女反抗中杀掉丈夫、应要求对不忍病痛折磨的老人实施“安乐死”,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理。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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