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厂房验厂安全检测评估单位
根据产品生产特点,工业厂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一般性生产厂房:正常环境下生产的厂房。
(2)和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正常生产或储存有和火灾危险物的厂房。
(3)处在恶劣环境下的生产厂房:多尘、潮湿、高温或有蒸汽、振动、烟雾、酸碱腐蚀性气体或物质、有辐射性物质的生产厂房。
高层厂房
高层厂房以高度24m为起算高度,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登高消防器材
我国不少城市尚元登高消防车,只有少数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配备了为数不多的登高消防车,其中引进的曲臂登高消防车,工作高度为24m左右,我国定型生产的CQ28型曲臂登高消防车,其高度为23m,24m以下的厂房尚能利用此种登高消防车进行扑救,再高一些的厂房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二)消防供水能力
目前我国城市消防队大多是配备解放牌消防车,这种消防车在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高度约为24m左右。
(三)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
根据1980年6月在高层住宅楼进行一次消防队员登高能力测试表明,登高层之后要能够进行扑救战斗,其能力是有限的。登高八层、九层对多数队员来说还是可以的,其登高高度约为23m。
(四)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起始高度一致起来,该规范规定以高度大于24m为高层,故本规范也以24m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的界限。
至于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过24m(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对待。高度**过24m的单层厂房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的加料操作平台,仍可算为单层厂房。
1 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
2 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 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00~150mm,其它情况可采用50~90mm。
4 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厂房内上吊车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吊车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 工作平台宜与厂房主体结构脱开。
7 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厂房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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