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2、在施工期间由房屋检测单位按照房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专门跟踪监测,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变化及时进行监测频率调整,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监测数据。
3、对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点叠加影响造成房屋受损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4、建设单位应成立由施工单位、物业(或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处理周边环境出现的问题。
5、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房屋检测单位应及时报警,并会同施工单位加强周边房屋巡视,对施工中房屋出现的结构隐患或危险,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以便建设、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研究解决方案。
6、建设、施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街道、居委会、物业、居民代表举行座谈会,介绍施工进展情况及解答各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的影响,应根据施工前后房屋使用性和安全性变化状况、施工引起的损坏分布和程度等综合评定。
施工影响结束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房屋受损的,由房屋检测单位进行变形与完损状况复测,综合评定影响类别,提出房屋修缮或加固措施建议,出具房屋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影响结束后的房屋修缮或加固工作。建设单位应与受损房屋业主协商确定房屋修缮加固单位,参照受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房屋检测报告的建议,制定具体的修缮加固方案和计划。
发生房屋损坏情况时,由建设工程所在区、街道牵头,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房屋修缮单位召开有居民代表参加(较多不**过5人)的协商会议,由建设单位介绍受损房屋修缮方案、修缮计划,协商确定修缮方案和计划。修缮加固工作原则上应在施工影响结束后立即组织实施。
住宅楼受损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房屋修缮基本规定积极组织对房屋的修缮工作。房屋修缮加固过程中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酌情给予适当补偿。物业、居民应积极配合房屋修缮单位的修缮工作。
单位房屋受损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街道会同建设单位与受损房屋单位专题协商有关修缮方案。在修缮过程中对单位生产造成影响的,酌情协商确定相关补偿事宜。
因施工造成周边居民小区或单位内部道路、场地、绿化、地下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一并予以修缮。
居民受损房屋属于严重损坏,并难以修缮的,经居民同意,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受损房屋按市场价进行收购,并对居民及时进行安置,有关协调工作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负责,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所在区(县)**视损坏原因协商确定。
房屋修缮及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施工不当造成房屋受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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