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1份;
2、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2000之前无图纸审查的应提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抗震审查意见书》;2000年至2005年的应提供盖有建委图纸审查章的批准书;2005之后应提供《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复印件));
3、勘察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4、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5、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6、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7、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原件1份。
扩展资料:
竣工之后也应有质量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较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法*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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