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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起诉提出主张,可启动鉴定程序。
工程施工过程中,虽然根据施工规范需要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但是,这些验收并不免除工程竣工后的竣工验收,因此,承发包双方如果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存有争议,则应准许通过鉴定方式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隐蔽工程验收或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予准许质量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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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抗辩要求鉴定。
对于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性法律问题相关法律和**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部分省份对工程质量**鉴定及审判实践作出了颁布了相关审判意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虽然并非法律规定或******院**解释,但对于建设工程类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因工程验收即表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因此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发包人也未擅自提前使用的,因工程质量并未得到开发商的认可或法律推定的合格,因此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的应予支持或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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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或者在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后提起质量反诉
工程竣工验收涉及到各个方面,既有外部工程也有隐蔽工程,因此即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未被发现的质量缺陷或瑕疵,如发包人在验收后发现此类质量缺陷和瑕疵,有权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是实践中承包人会以通过发包人的竣工验收或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所致为由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或者提出反诉,**鉴定面临是否应该启动的问题。
上述情况与江苏和浙江高院规定不同,江浙高院规定的是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抗辩,应根据是否经过竣工验收以确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而发包人若提起反诉,则需针对发包人的请求审查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进行认定,因此时案件核心问题及索赔依据是确定工程问题产生时间和修复事宜,因此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客观存在及产生时间、原因和修复事宜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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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竣工后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了合格证。此种情况下,若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并申请鉴定,**鉴定不应准许
工程竣工后虽未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但由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出具了合格证明,确认工程已经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而监理单位作为发包人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代理人,监理人出具合格证明的行为应认定为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发包人申请鉴定不应准许。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只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要求,其不能否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相互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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