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l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4.1.5
2.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4.1.6
3.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4.2.2
4.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4.2.3
5. 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4.2.4的规定。4.2.4
6. 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4.3.2
7.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4.3.3
8.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4.3.4的规定。4.3.4
9.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群桩20mm;单排桩10mm。5.1.1
10.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设计标高与施工场**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高,进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沉至场**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较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5.1.2
11.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5.1.3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
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5.l.4
1.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l%,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5.1.5
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件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5.3.2
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5.3.3
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5.3.4的规定。5.3.4
5.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5.6.1
6.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5.6.3
7.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l、表5.6.4-2的规定。5.6.4
8.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6.2.1
9.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井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6.2.2
10. 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6.2.3的规定。6.2.3
11.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4的规定。6.2.4
12. 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6.3.1
13.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6.3.2
14.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6.3.3
15.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4的规定。6.3.4
1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的规定。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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