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鉴定*二层次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其*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 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 7.1.2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 结构系统的*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分别按本标准* 7.2 节至* 7.4 节的规定评定。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分别根据每个结构系统的*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 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 C 级,*性等级不低于 B 级时,宜定为 C 级;其他情况应按*性等级 确定。
2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其*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 按本标准* 7.3 节的有关规定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本标准* 7.1.2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E 规定 的方法进行评定。
当需要对结构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F 规定的方法进行。
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对其*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 应根据*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 c 级,*性等级不低于 b 级时,宜定为 c 级;其他情况应按*性等级 确定。
2 位于生产流程关健性部位的构件,可按*性等级和使用性条块结合中的较低等级确定或调整。
构件的*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的*性等级应通过承载能力项目(构件的抵抗力 R 与作用效应γ0S 的比值 R/γ0S)的校核 和连接构造项目分析评定,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 用的影响分析评定。砼构件、钢构件和砌体构件的*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校核分析评定,应分别按本 标准* 6.2 节至* 6.4 节的规定进行。
2 当构件的状态和条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直接评定其*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1)已确定构件处于危险状态时,构件的*性等级应评定为 d 级;
2)已确定构件符合本标准* 6.1.4 条或* 6.1.5 条规定的条件时,构件的*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可分别按* 6.1.4 条或* 6.1.5 条的规定评定。
3 当构件不具备分析验算条件且结构载荷试验对结构性能的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时,构件的 *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通过载荷试验按本标准* 6.1.3 条的规定评定。
4 当构件的变形过大、裂缝过宽、腐蚀以及缺陷和损伤严重时,除应对使用性等级评为 c 级外,尚 应结合工程实际经验、严重程度以及承载能力验算结果等综合分析对其*性评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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