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客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型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按发证机关批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至2005年11月19日。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一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一表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一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一表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要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Y]Q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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