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在经营管理环节中因各种原因涉及到公司分立情况较多,而且分立环节中多涉及到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因有关标的额大,设计方案不善的话就会给公司产生巨额的税收负担。怎样在公司分立在分立环节中构建税收负担较低,自然也是广大财会人员共同关注。 因此,品誉财税作为17年来从事各类行业财税咨询的专业性机构,对公司分立环节中优化税收成本的税收政策开展梳理,希望对您有些帮助。 一、流转税现行政策 提升税收成本较常见的现行政策也是遵循整体转让给他人标准不征增值税现行政策,关键现行政策依据是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 “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环节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金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他人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行为”。 二、公司所得税现行政策 提升税收成本的现行政策关键呈现为特殊性税收重组的现行政策,关键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资金(股份)调拨公司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有关明文规定是: (1)**直接操控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 ①总公司向分公司按账面净值调拨其持股的股份或资金,总公司得到分公司**的股份支付。 总公司得到分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以调拨股份或资金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总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解决,分公司按接纳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解决。 ②**直接操控的母子公司之间,总公司向分公司按账面净值调拨其持股的股份或资金,总公司没有得到任何股份或非股份支付。 总公司按抵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解决,分公司按接纳投资解决。 ③**直接操控的母子公司之间,分公司向总公司按账面净值调拨其持股的股份或资金,分公司没有得到任何股份或非股份支付。 总公司按撤回投资解决,或按接纳投资解决,分公司按抵减实收资本解决。总公司应按被调拨股份或资金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股分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 ④受相同或多家总公司**直接操控的分公司之间,在总公司为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别家分公司按账面净值调拨其持股的股份或资金,划出方没有得到任何股份或非股份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解决,划入方按接纳投资解决。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解决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明文规定了特殊性税收重组的标准,有关内容为: 企业重组同时遵循下列标准的,适合特殊性税收解决明文规定: ①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关键目的。 ②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金或股份比例遵循本通知明文规定的比例。 ③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金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到股份支付金额遵循本通知明文规定比例。 ⑤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份支付的原关键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给他人所取得的股份。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公司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进一步放宽了公司适合特殊性税收解决的标准: 针对股权收购,收购方购买的股份如果不低于被收购公司全部股份的50%,就能证明该项重组行为具有经济实质,并可挑选适合特殊性税收解决;针对资产收购,购买方收购的资金如果不低于购买方全部资金的50%,就能证明该项重组行为具有经济实质,并可挑选适合特殊性税收解决。 三、行为税现行政策 提升税收成本的关键现行政策资金调拨免征契税。 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条 ……相同投资主体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调拨,包括总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相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相同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调拨,免征契税。总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调拨,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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