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各类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并做好加固工作。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汶川地震过去了,我们要消除麻痹思想,立即行动起来,对房屋、桥梁、道路、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的所有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鉴定,对达不到抗震要求的,该加固的加固,该拆除予以拆除。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50023-95进行鉴定,**级鉴定不能满足要求的,要进行*二级鉴定。在**级鉴定中包括了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局部构造及墙体承载力的基本要求,*二级鉴定是以抗震能力指数为衡量指标进行评定的。对现有建筑结构的总体布置和关键构造进行检测,从多个侧面的综合情况来衡量现有建筑的整体抗震能力。根据使用要求采用不同设防分类的设防标准,诸如:有利、不利、危险地段的选择和处理。设计近震和远震的地震影响的区分。构件延性构造、强连接弱构件等。与此同时,还应着重考虑以下六个层面。
(1)现有房屋综合抗震能力判断。不仅要从抗震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两个侧面进行综合分析,还要区分结构构件失效后的影响是整体性的还是局部性的,当现有承载力较高时,除了保证结构整体性的构造外,其它延性方面的构造要求可稍低。承载力较低时,可用较高的延性构造要求来补充、弥补。
(2)抗震鉴定的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进行抗震鉴定时,可区分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对影响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做认真检查,关键部位的确定则依据结构的震害特征,不同的结构类型有不同的部位。
(3)建筑场地条件和基础类型。一般只要不是地基存在缺陷或处于不利地段的场地,可不进行抗震鉴定 ,可以只对上部结构进行鉴定,对结构构造方面也可适当降低。对于不利地质或场地,上部结构的有关构造鉴定需要加强。
(4)合理性检验。抗震鉴定时,如旧房规则而且传力途径合理,与新建工程需采用相同的尺度衡量。如果不规则、不合理,则处理要求与设计应有所不同,对有关部位应提高鉴定要求,对传力途径不合理的结构,要注意抗震薄弱的程度,相应提高相关的鉴定要求。
(5)材料要求。抗震鉴定时应首先明确结构构件实际达到的材料强度等级,加以控制。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判断结构实际具有的承载力,二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鉴定时抗震验算及后期加固的范围。
(6)加固的整体布置和宏观控制。抗震加固不同于工程事故的修复。需加固的一般正常使用都是安全的,而抗震加固是要使结构达到规定的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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