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抗震*主要内容及过程,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数据,若数据*、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一、学校抗震*主要内容及过程——学校抗震*抗震鉴定的依据及方法 目前,学校建筑主要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相关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6.0.8条规定,中小学校舍用房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另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1.0.3条规定,乙类设防时,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学校建筑的抗震鉴定,按房屋的建造年代分类,鉴定方法和内容有所不同: 对于80年代及之前建造的房屋(A类,后继使用年限为30年),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90年代建造的房屋(B类,后继使用年限为40年),鉴定包括两部分:部分为抗震措施鉴定;*二部分为抗震承载力验算。 对于2001年以后建造的房屋(C类,后继使用年限为50年)的鉴定包括两部分:部分为对现有房屋的宏观控制和构造进行鉴定;*二部分为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对房屋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二、学校抗震*主要内容及过程——抗震墙砖房的砖砌体和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分别满足多层砖房和多层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有关构造措施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2.1 上部砖混层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及其构造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砖房的上部砖混层应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当采用装配式楼盖时,各层均应设置必要的圈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 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部位:砖混过渡层各横墙(轴线)与内、外纵墙(轴线)交接处及门窗洞口处均应设置构造柱,且每轴线均设置圈梁;其它砖混层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抗震规范中多层砖房的规定设置。2.1.2 构造柱的截面尺寸宜采用300 mm×300mm,且不应小于240 mm× 240 mm;圈梁的截面尺寸宜采用240 mm ×300 mm,且不应小于240mm× 240mm。2.1.3 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φ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柱上、下端500mm范围内为100mm),箍筋直径应≥8;圈梁的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2.1.4 构造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板可靠拉结。2.1.5 砖混过渡层构造柱纵筋在相邻框剪层柱(粱)内锚固长度:单元四角处≥40 d,其余部位≥35 d,或在柱(梁)内留出短筋与过渡层构造柱纵筋搭接,搭接长度≥1.2倍锚固长度。当构造柱与框架梁连接时,粱的相应部位应采用间距100mm、直径≥8的箍筋加强。2.1.6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宜砌成马牙槎,先砌墙,后浇柱,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钢筋伸人墙内不宜小于1 m。2.1.7 砖混过渡层的外纵墙窗台以下应每隔500mm设置通长的2φ6钢筋,并在窗台标高处设置600mm、厚240mm宽的配筋砂浆(或混凝土)带,砂浆强度等级应≥M7.5(混凝土强度等级应≥C20),钢筋宜采用2φ10,且应锚入两侧的构造柱内;另外,过渡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2.1.8 上部的承重墙和厚度不小于240mm的自承重墙,其中心线宜与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墙的轴线相重合;构造柱宜与框架柱上下贯通。2.1.9 为了改善房屋的整体抗震性能,应尽量减轻上部结构的重量,如采用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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