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DSU级危险房屋应该怎么处理?
如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经排查发现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同时具备无构造柱、无圈梁和无地梁的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住宅,以及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危险住宅,乡(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住宅所有权人,住宅所有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住宅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委托安全鉴定的,乡(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乡(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住宅所有权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依法设立的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期间,危险住宅必须停止使用。
鉴定为D级危房后如何处置?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宅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应当及时撤离。
乡(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住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告知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和限期采取解危措施;对D级危险住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住宅警示标志,必要时可以查封。
D级危险住宅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公安、消防、综合执法、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乡(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D级危险住宅的应急处置工作。
如何进行解危处置?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住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采取维修加固措施解危的,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住宅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住宅的,方可继续使用,并报乡(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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