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 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情形? 暴露了什么问题? 又应当如何解决?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决策杂志”(ID:juecezazhi),原文先发于2019年2月13日,标题为《一定要注意,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被处分》,不代表了望智库观点。 典型案例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3:**交办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县**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案例4:误点误传致泄密 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案例分析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四十八条*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应对措施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发布涉密信息,公职人员在微信群里,这些问题同样要注意! ⊙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 ⊙不要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 ⊙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延伸阅读: **注意!微信不能这样发,严重者开除党籍! 2018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不仅为**干部的政治纪律划明了诸多“红线”,还对**的网络生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严重违纪者甚至会被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现在微信已成为生活中常用的沟通方式,它虽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也容易成为滋生违纪行为的沃土。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干部使用微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这些言行,以免“出局”。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工人日报”(ID:grrbwx),原文先发于2018年9月24日,不代表了望智库观点。 **注意!微信上这些信息不能发 严重者开除党籍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 《条例》*四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决策,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妄议党*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妄议党*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诋毁污蔑英雄**,严重者开除党籍 根据条例*四十六条,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人、英雄**,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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