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戚先生系安徽省A镇B村村民,世代居住在B村并合法拥有房屋,2016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戚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由于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未能达到戚先生的要求,因此,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戚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谁知,戚先生的行为引起了征收部门的不满,2018年10月,警务人员及城管执法人员包围了戚先生的房屋,在区**及镇****的现场指挥下对戚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而戚先生及其家人的人身也被控制。在强拆人员离开后,戚先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希望可以寻求帮助,但民警却声称此次拆除系**行为,无法阻止。 面对征收部门的蛮横,戚先生决定委托拆迁律师进行维权。经过网络搜索,戚先生联系到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潘覃秋律师,通过潘律师对戚先生情况的了解,初步判断了这次案件中的违法点,戚先生对潘律师的讲解甚为满意,遂同凯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凯诺律师事务所较终指派潘覃秋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因为戚先生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针对该情况,潘律师在对证据进行整理后向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及镇**对戚先生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两点进行,一是区**及镇**是否是本次强制拆除案件的适格被告,二是两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在我国相关的规定中,在土地征收行为中,有权征收的机关为区县级**部门,且区**及镇**具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在戚先生提交的证据中,也可以看出区**及镇**的**及工作人员都位于强制拆除的现场,因此,我们有充足证据确定区**及镇**是整个强制拆除案件的适格被告。其次,区**及镇**在进行强制拆除行为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催告戚先生,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也并未**戚先生的陈述申辩权,严重侵害了戚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尽管区**及镇**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较力摆脱自己的罪责,但在充足的证据链下,法官较终还是站在了正义一方,较终,法官判决:确认区**及镇**强制拆除戚先生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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