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
(1)选用配光合理的灯具。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和空间形状确定灯具的配光类型。
(2)选用高效灯具。在满足眩光限制要求的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型配光灯具和开敞式灯具。
(3)选用便于安装维护、运行*的灯具。
(4)在有火灾或爆炸危险以及粉尘、潮湿、振动和腐蚀等环境的特殊场所,应选用满足该环境要求的灯具。
(5)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的《灯具的一般要求与试验》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灯具外观应与安装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8)考虑光源的特点及建筑装修的要求。
(9)庭院灯与路灯的区别不大,主要是高度,材料厚度及美观度的区别,路灯的材料更厚些,也更高些,外观上庭院灯更美观些。
二:室外照明场所
(1)高杆照明应采用轴对称配光灯具,灯具安装高度应大于被照范围半径的1/2。
2)庭院照明灯具应有效控制其上半球光通量输出。
三:景观照明
(1)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泛光照明灯具效率不应小于60。
(2)室外安装的景观照明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埋地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中使用的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3)轮廓照明宜采用LED灯具或光源为单端荧光灯的灯具。
(4)内透光照明宜采用LED灯具或光源为细管径荧光灯的灯具。
四:灯具的防护等级
根据灯具的使用环境,可参照IEC的规定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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