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上海大我科技有限公司在官方发布维权文件声明,矛头直指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息一出引发社会各界关注,而近日记者核实发现,南京市人民法院已将该案件审理结束,判决:大我科技新型实用**被宣告无效,泛普科技不构成侵权。然而截止发稿,大我官网官网上的“维权声明”仍未撤下。 事件缘由 2017年8月,上海大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我科技”)在公司官网发布维权声明,指出苏州泛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普科技”)的面世产品侵犯了大我科技**号为ZL201520080953.3的实用新型**,其特有图案也被国内外**效仿。随后,双方就侵权纠纷一事展开激烈争论和调查*。 众所周知,泛普是纳米触控膜的发明企业,拥有业内一纳米触控膜PCT发明**(**号:ZL201210236716.2)。但在大我发布起诉声明后,泛普并没有立刻回应,一时引起各方猜疑。时隔半年,在记者采访中,泛普终于就“大我起诉侵权”事宜作出正式回应: “对个别企业的无端指责,我们深表遗憾。大我科技于官方网站发布我司侵犯其新型**权文件的行为,严重损害我司的正当利益且对我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泛普已于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期间参与诉讼,积极配合南京法院工作,并成功申请无效本次涉案的大我新型发明**(**号:ZL201520080953.3),较终取得胜诉判决。 未来泛普将继续坚守初心,勇于创新回报社会,不负社会对泛普的关心和期待。” **复审**认定:大我**不具备创造性 在遭大我起诉侵权后,泛普组织团队*,就涉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于2017年9月30日向*人民共和国**复审**(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经过6个月的证据搜集与审查,2018年3月30日,**复审委审查决定:“宣告201520080953.3实用新型**权无效。” 据《**法》*22条*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项目,该发明具有**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就意味着,权利要求与较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可以从较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其他实施例、其他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中获得改进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在结合泛普所提供的证据,对涉案大我**进行审查中,**复审委发现:大我所具备的“一种导电膜和金属网格传感器”实用新型**,其核心技术“导电线网格结构的导电膜”有迹可循,来源于“申请公布号为CN102750029A”、“授权公告号为CN103152893B”、“申请公布号为CN103389843A”的**技术,为“结合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衍生出新产品,但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较终,**复审委审查决定,涉案201520080953.3实用新型**权无效。 因涉案**已被无效,“大我遭受侵权”的事实已不复存在,4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驳回了原告上海大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结尾:科技公司之间的**纠纷是难免的,这也是企业参加市场竞争的一个必然环节。无论孰是孰非,肯定的是任何企业都有保护自家**的责任和义务。在法制化进程中,企业特别是****企业不仅要有依法办事的意识,还要有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法治生态下,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权益,也一定是更加常态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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