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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阳蓄电池12V150AH

美阳蓄电池12V150AH 美阳蓄电池12V65AH硫酸晶体出现的危害:
正常的铅美阳蓄电池在放电时形成硫酸铅结晶,充电时比较容易地还原为铅。如果美阳电池地使用和维护不善,例如经常充电不足或过放电,负极上就会逐渐形成一种粗大坚硬的硫酸铅。这种硫酸铅用常规的方法充电很难还原,要求充电电压很高,由于充电时充电接受能力很差,大量析出气体。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负极,被称为不可逆硫酸盐化。它引起蓄电池容量下降,甚至成为蓄电池寿命终止的原因。有不同观点认为:不可逆硫酸盐化常常与电解液中存在大量表面活性物质有关,这些表面活性物质作为杂质存在。由于吸附减小了硫酸铅的溶解度,充电时会使铅离子还原的极限电流下降。表面活性物质也会吸附在正极上,但它不至于引起不可逆硫酸盐化,因为正极在充电时进行阳极氧化过程,其电势足以破坏表面活性物质,使之被氧化为水和二氧化碳。
美阳蓄电池性能的优越性:
1、美阳蓄电池初始容量大,比能量高 采用新型合金板栅材料**技术,优化设计的产品结构,容量比同类产品高出5%,比能量达35~38Wh/kg。 
2、美阳蓄电池低温性能优越 采用特殊的耐低温添加剂材料,电池能够在-15℃~40℃环境下正常使用
3、美阳蓄电池组合一致性 采用先进的和膏设备、较板分选取设备、电池动态配组技术,能有效提高整组电池的一致性。
4、美阳蓄电池高功率放电性能好 正、负极板均采用涂膏式结构,紧装配工艺,内阻小,高功率放电性能好,具有**强的起动能力,30°斜坡爬坡轻松自如。
5、美阳蓄电池安全可靠 安全阀能自动开启,既可以排出由于误操作或免维护过充电导致的多余气体,又能防止外部气体或火花进入电池内部引起自放电或爆炸。全密封防泄漏结构:电池可倾斜、卧放使用,但不允许倒置。
6、美阳蓄电池使用寿命长 **命活性物配方,具有较强的耐深循环充放电能力,在25℃下,80%DOD循环寿命可达600~700次;**DOD寿命循环达300~350次。
7、美阳蓄电池绿色环保 电池以绿色环保为本,采用新型密封结构优化设计,确保使用过程无漏酸及酸雾溢出现象,安全可靠。
8、美阳蓄电池免维护 密封反应效率高,电池在整个使用过程中*补水或补酸维护。
美阳蓄电池正确的使用方法:
(1)蓄电池长时间不用时,应足够电寄存,并做到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不少于24小时的弥补充电。
(2)蓄电池在充电时应在空气流通的环境中进行。防止接近火源,充电时将电池组取下,以利散热。
(3)蓄电池在的作业环境温度为15℃-40℃。在此温度规模以外,将影响电池的正常作业。
(4)不能使蓄电池正负端短路,避免发作风险。
(5)只能运用厂家供给**充电器进行充电。
(6)蓄电池是**电池。请不要作为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源运用,避免形成蓄电池的危害。
(7)不能运用腐蚀剂清洁蓄电池外壳。发作火灾,不能运用二氧化碳救火,而应运用四氯化碳之类的救活用具
(8)蓄电器组若发作毛病,请将其送交厂家授权处或有关机构妥善处理。请不要随意丢掉避免形成环境污染。
(9)环境温度**40℃或低于-10℃时,电池寿数会缩短。因而夏天高温时,电池应防止太阳直射。在冬天低温时,电池应在室内寄存,并在室内进行充电。电池充满电后,应再延伸充电2小时。
美阳蓄电池容量的影响因素:
蓄电池电力容量的大小随放电电流的大小而变化。放电电流小,可得到较大的容量;放电电流大,可得到较小的容量。铅酸蓄电池容量减小的原因,是由于铅酸美阳蓄电池放电电流大,较板表层与周围的硫酸迅速作用,生成颗粒较大的硫酸铅,而较板附近的硫酸浓度也变小,电解液的内阻增大,颗粒较大的硫酸铅又阻碍硫酸进入较板内层与活性物质起电化作用,所以电压下降很快,放出的容量就小。反之放电电流小,可以获得较大的放出容量,其原因是电解液可以从容的渗透,电化学作用可以深入到较板内层。 阀控式密封铅美阳蓄电池与传统富液式铅蓄电池的失效模式不尽相同。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号)*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较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较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较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能力应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较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较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较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五)新建、改扩建镉含量**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0.002%或砷含量**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能力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项目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如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集中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较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较板应当使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干式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现有手工操作工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处理设施连接;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且化成充电机放电能量必须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等。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较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企业如造成污染物排放**标,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关闭。
(四)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七)生产商品较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较板销售记录,不得将较板销售给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按照本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如前述条款中已规定具体时间的,以前述条款的规定为准)。对于已达到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将另行发布。
(十)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较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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