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比新旧条例可以发现,新政策在6个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包括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等等。 7月16日,**以***682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过梳理,对照新老《条例》,可以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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