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时间方面来说,依据现行的法律,只需专利申请处于“未停止”的状况,都可以进行分案请求。“未停止状况”便是指**请求现已被驳回、撤回或许视为撤回。而提出分案申请的完结的时间在国知局下发了**授权告诉书后的两个月内。值得注意的是,“被驳回”并不是说的下发驳回告诉书了以后就不能进行分案请求,只需**进入了驳回复审的程序,依然可以进行**分案。许多请求人便是通过火案的方式,在驳回复审期间删除一些不利于**审查的有些,然后完成了授权率的提高。而只有当请求人抛弃做驳回复审,**终究失效,或许驳回复审没有成功,才会丧失**分案的时机。
其次,从资料方面说,处理分案申请,除了要提交申请人的资质的证明及请求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请求的请求文件副本(包括请求日、请求号)以及原请求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别的文件副本,如**权文件副本。值得注意的是,分案后的新案有必要是“母案”衍生出来的“子案”。
因而除了“子案”保留了“母案”的申请日以外,还有必要保证其请求资料里的内容有必要在“母案”的规模以内,换句话说便是权利要求不能**规模,说明书不能添加新的技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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