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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新规出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对网民、新闻网站、个人网站、新媒体、自媒体都有什么影响?笔者下面就针对这个《规定》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新媒体、自媒体被监管

原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追赶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解读:之前原《规定》里,只要是针对网站进行监管,即网站提供新闻信息服务,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新《规定》将范围扩大到新媒体、自媒体、社交网站等,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里转发门户网站的新闻,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否则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新媒体不再是“自由世界”了。

新《规定》还对“新闻信息”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实名看新闻

原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解读:这条新《规定》主要是针对网民,也就是新闻的读者,对于网民的较大影响是,看新闻需要实名了,如果用户不向新闻平台提供真实身份,新闻平台不得为之提供服务,据我推测,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用户在新闻里匿名发布评论,实名之后,用户再发“违法”评论就容易抓了。

控制新闻源头

原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解读:新《规定》将新闻的采编和经营分开,这样就可以控制新闻采编的源头,在新闻源头上使用公有制资本来控制信息,同时要求转载新闻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从而控制新闻的传播不会发生内容变化。

总结

总的来说,新《规定》对网民、个人网站、自媒体的影响较大,网民如果不实名登记的话,恐怕会被“禁评”,个人网站和自媒体只能避开“新闻信息”的内容,不发布和转载政治、经济、社会等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否则就有可能会被关闭网站或关闭帐号。

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完整版如下:

**章 总则

**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章 许可

*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追赶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章 运行

*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措施。

*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着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章 监督检查

*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一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章 法律责任

*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追赶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七条*二款、*八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三款、*十四条、*十五条**款、*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三条、*十六条**款、*十九条**款、*二十条*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十三条**款、*十六条*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章 附则

*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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