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节 转让商誉的税收谋划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中财讯集团 商誉是企业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好,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具体体现在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过一般企业的获利能力。 商誉是企业获得**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只有在产权转让时才予以确认。商誉与整个企业密切相关,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出售。 案例: *公司有一笔营业外收入,是该公司总部将其**的彩印机研发部转让给另一企业。进一步调查发现,*公司总部因研发部转让而取得的总收入为2000万元,而总成本仅占总收入的40%。对于这笔收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可非议,但是这笔收入是否应缴纳誉业税却引起了争议。 相关规定: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八项税目为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权、非**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商誉。这明确规定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科目征税”。 大家可能有个疑问:商誉真的需要纳税吗? 对此,下面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自创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创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入账不核算。原因是商誉不能单独辨认,且自创商誉的相关代价已经计入企业相关费用,如由于广告投入而形成的自创商誉,广告费已在支付时计入销售费用。当转让自制商誉且获得实际收入时,应按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自创商誉投资入股并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则不缴纳营业税。 二、外购商誉 外购商誉,一般在整体收购一家企业或企业整体资产时形成。在会计核算时,通常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自用或以此投资入股,并承担风险的,则不负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如果用于再转让并取得实际收入的,应当按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提醒:商誉转让时如果实现转让所得,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详见《*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的规定)。 商誉在中国税收实务中存在“征管盲区”,税法只解释“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并规定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什么是商誉,在税收征管中对转让商誉使用权的行为应如何界定,没有详细规定,很难在实践中具体操作。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总部将其**的彩印机研发部以2000万元转让,如果对这一交易行为进行筹划,有以下两种操作思路: 一是把彩印机研发部包装成一个新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新企业的全部股权,可以规避营业税。 二是把彩印机研发部的资产分解为固定资产和技术两部分,分开实施转让交易,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让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技术转让则要缴纳营业税,但营业税负担因税基降低而减轻。 注:本案例来自由蔡昌老师编着的[中财讯财学院、中财讯财税研究院]培训教材③。
北京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专注于财务,会计,税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