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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及退税流程公示2016年12月



一、背景

1、界定

退运出境货物是指原进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境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表中,全称为“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进出境货物”,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退税是指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按章退还应退还的进出口环节已征收入库的款项的行为。

2、适用范围及申请退税条件

本流程适用符合以上界定的以下监管方式进口货物的退运出境: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游购物商品、租赁贸易、寄售代销售、外商投资企业设备物品、外汇免税商品、货样广告品、其他进出口免费、承包工程进口、对外承包出口、无偿援助、捐赠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其他贸易。

可申请退税的退运出境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流程:

(1)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应为“直接退运”4500)。

(2)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应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  “租赁不满一年”(1500)。

(5)  “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6)  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应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应为“其他”9900)。

3、监管证件规定

除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以外,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凭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4、退税的基本规定

(1)退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所实施的税率、汇率计算应退税额。

(2)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增值税不予退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二、申报流程

1、出口申报

详见本网“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出口申报报关流程”。含企业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递单(递交书面单证)等一般进口申报流程。  

注意事项:

退运货物申报出境,应填报关联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并交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退运出境货物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须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3、税费缴纳

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对**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票据纳税义务人到银行缴款(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4、放行、结关

详见本网有关流程,与一般出口申报流程一致。退运出境货物不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5、符合退税条件的退运货物申报退税

(1)退税期限。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2)提交申请材料。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中国海关律师网 >> 下载中心 >> 关税征管 ”提供格式文本下载);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票;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海关审核。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

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4)办理退税。纳税义务人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填发收入退还书(“中国海关律师网 >> 下载中心 >> 关税征管”提供格式文本下载)。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及退税流程图示

三、政策法规依据。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令*392号)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

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08年*52号)

海关总署关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3年*80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税收起征点和起退点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8年*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库〔200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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