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2016年5月1日之前,相关法规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规定的较笼统,且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存在较大税率差。税制的“先天不足”造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由此增加了诸多税务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重新定义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拆分成不同服务类型,适用不同税率。新规定对行业有何影响,能否破解“高扣低征”等难题,本文逐一展开分析。
【相关法规】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类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
【相关法规】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全文废止)继续沿用37号文件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和归类,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增加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引入了差额征税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存在“高扣低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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