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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著作权侵权,成都著作权侵权行为,浅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浅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著作权侵权后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哪些情况下会被侵犯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四川力久的知识产权律师来详细了解一下。

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吸取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通例,采用例举的形式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规我们了解到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于物权侵权行为,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特点

民事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与传统的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的特点,即著作权包含了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了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

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下述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46条*三项的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构成侵权行为。这就说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开始将*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作为与现代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休戚相关的法律,著作权法率先将对债权的侵犯规定为侵权行为,保证了债权当事人即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权利的顺利实现。

2.侵权行为主体的特点

在一定民事侵权行为中,由一人单独实施的单独侵权行为,是较常见、较普通的侵权行为。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由于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了上述两种形式以外,还存在着*三种形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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