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与法规要求,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按照“三同时”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矿山建设,对“三同时”工作十分重视。在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等环节,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较好地把住了安全准入关,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进一步强化,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在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前,非煤矿山企业基本上没有执行劳动部的“三同时”规定,《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三同时”制度才逐步得到落实。《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8号),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一、近年来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安监部门加大了对基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采取了诸如火工调控,增加监管次数,延长基建期需报市、省级安监部门审核,对假借基建的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处罚等措施,促使基建矿山加快基建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大大提高了非煤矿山总体安全水平。但是,非煤矿山企业近年来在“三同时”制度落实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下列六个方面:
一是个别矿山企业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二是部分矿山企业未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的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对安全专篇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能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完全不执行初步设计,实际建设现状和设计方案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样就失去了设计的指导性作用,也给矿山竣工验收和以后的安全生产埋下更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编制的设计文本和报告质量低劣,不能很好地指导矿山的日常生产和建设,延误了工程建设进度。
四是假借基建的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五是建设项目**期建设,大部分矿山多次申请延长基建期限,个别矿山甚至三次申请延期。
六是一些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核准时间长,县级监管难度大。这些大项目多是地方招商引资项目或重点工程,常违规提前开工,未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建设程序。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原因如下:
一是不少矿山业主对安全法律法规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便可以组织生产,不知道还须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是安全评价、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和个人业务水平较低。编制设计单位管理不规范,存在随意让外人**,只顾收取分成费用,设计把关不严的现象。个别矿山企业对“三同时”仅仅追求于片面的形式和过程,聘请一些水平不高的资质单位和个人编制设计专篇和安全评价报告。
三是地质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基础工作没落实,编制的储量报告不真实不准确,造成设计方案存在较大的误差,建设工作无法按设计施工。也有部分业主为了减少缴纳价款,要求编制地质储量报告的单位减少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缩小资源赋存范围,然后在建设和采矿时**出设计范围建设和开采。
四是部分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因受山林征地、环境治理、矿地纠纷等多种因素影响,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工程验收。个别矿山长期停工,矿山处于无限期基建状态。
五是部分建设矿山没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平时不参照设计方案,施工随意性大,没有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三、对策和措施 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是落实“安全*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本措施,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保证。针对目前非煤矿山“三同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的措施:
一是加强矿山企业主的安全法制培训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矿山企业主动做好安全“三同时”工作。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三同时”的,要立即通知暂停建设,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三同时”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严格履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相关程序,定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建立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的专门档案。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预评价备案和安全专篇审批,确保企业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凡是不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建设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三是严厉查处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发包和承包建设的施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夯实工程项目的安全基础,严把安全准入关,提升矿山安全**能力。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实施月报制度。要及时掌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基建矿山按月将本矿山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下月计划和工程质量等情况上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期组织施工,防止边建设、边生产现象的发生。
五是加强与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火工计划的申报和供应等环节对建设矿山进行调控,防止矿山借基建名义组织生产。如规定在审核火工计划申报时,基建矿山的火工计划按生产矿山的70%上报。
六是督促矿山企业按设计施工。对因地质储量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矿山建设与设计不符的,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修改设计方案。
七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的监管,提高储量报告的可靠性,加强对矿山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从而提高设计质量。
落实“三同时”制度,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上、技术规范上、监管工作上等多方面的因素。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对“三同时”的安全监管,严格依照非煤矿山“三同时”的相关程序,做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就能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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