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文号: 财商字[199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
**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
同时,以粮食定购价为基础,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策性粮食销售价格,并从今年7月1日起,按不**市价的要求下浮出台,今后择机微调、逐步理顺。根据“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精神,现将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相应调整国家储备粮食(即“五0六”和“甲字”粮,以下简称“国储粮”)帐面成本,作增加“特准储备资金”处理。分品种提高后定购价格按全国同品种平均价格水平统一核定,小麦(百斤,下同)72元、粳米115元、籼米103元、大豆105元、玉米等56元。按1996年5月31日实际库存的数量和上述核定的价格与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570号文件规定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相应增加“特准储备资金”。调拨在途的国储粮,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6年5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调增“特准储备资金”;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调增“特准储备资金”。
二、国家专项储备粮食不调整帐面成本,一律按收购时规定的入库结算价核算库存成本。如按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570号文件规定调整了专储粮库存帐面成本的,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过来。
三、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粮食企业收购的国家定购粮一律按省级人民**根据国家规定所确定的定购价核算库存成本。原库存定购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财务处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制定,报请省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各地结余定购粮处理问题,由省级人民**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各地销售定购粮和地方储备粮所实现的差价收入,应专项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并主要用于处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四、各地对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补贴政策所开支的补贴款,不得计入定购粮库存成本,也不能打入粮食政策性销售价格,由地方财政拨补或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财政部门在拨付预算内安排的此项补贴款时,必须通过“粮食风险基金”或“地方粮油价外补贴”预算科目列支。
五、各地以粮食定购价为基础,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原则所确定的粮食政策性销售价格,因实行下浮出台办法所发生的倒挂差价,由地方财政负担,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六、调入或接收进口粮食转作政策性销售时,其购进价与国家定购价的差价由地方财政负担,也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
七、粮食企业经营国家定购粮食、调入或进口粮转作政策性销售的合理经营费用,已直接进入销售价格,由财政拨补或通过购销差价解决,不再对粮食企业单独给予费用补贴。各地经批准如对经费补贴另有处理规定的,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八、粮食企业供应给*的粮食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九、粮食购销价格调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必要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强粮食财务管理,防止粮食政策性补贴的流失,并足额安排粮食政策性补贴预算,确保及时拨补到位;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政策性粮源,切实堵塞漏洞,防止“跑、冒、滴、漏”,狠抓经营管理,努力降低费用开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十、各地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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