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条、*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较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 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 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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