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型材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铝型材。
2技术要求
2.1铝型材的技术要求除非在技术工程部提供的图文技术资料中有特殊要求,否则尺寸允许偏差按表1执行(铝型材开口尺寸除外)。
表1
截面尺寸/mm |
公差 |
截面尺寸/mm |
公差 |
||
大于 |
至 |
大于 |
至 |
||
0 |
1 |
±0.1 |
19 |
25 |
±0.25 |
1 |
2 |
±0.12 |
25 |
38 |
±0.30 |
2 |
3 |
±0.14 |
38 |
50 |
±0.36 |
3 |
4 |
±0.16 |
50 |
100 |
±0.61 |
4 |
6 |
±0.18 |
100 |
150 |
±0.86 |
6 |
12 |
±0.20 |
150 |
200 |
±1.12 |
12 |
19 |
±0.23 |
200 |
350 |
±1.37 |
铝型材的长度尺寸按供需双方在订单合同中的技术要求约定执行。
2.2铝型材的材质为6063-1/T。
2.3铝型材的力学性能指标符合国标规定要求。
2.4铝型材表面质量要求。
2.4.1铝型材表面氧化处理后,其色泽与光亮均匀一致,无脏污。如果有缺陷,按表2要求检验。
表2
序号 |
缺陷名称 |
检验范围 |
表面质量要求 |
1 |
沙孔、气泡
|
外露正面 |
沙孔和气泡直径<0.25 mm,在25平方厘米内允许有2个,相距≥20 mm |
以25平方厘米为单位的缺陷 在铝型材外露正面 |
每米允许存在的缺陷数≤2,但缺陷数相距300 mm |
||
外露正面 |
沙孔和气泡直径<0.25 mm,在25平方厘米内允许有3个,相距≥30 mm |
||
以25平方厘米为单位的缺陷 在铝型材外露正面 |
每米允许存在的缺陷数≤2,但缺陷数相距330 mm |
||
2 |
斑点 |
外露正面 |
斑点直径<1-2 mm,在25平方厘米内允许1个, |
以25平方厘米为单位 的缺陷在铝型材外露正面 |
每米允许存在的缺陷数≤2,缺陷数相距400mm |
||
3 |
划伤 |
铝型材外露正面 划伤方向沿铝型材长度方向 |
长度<20 mm,正面允许有深度≤0.1mm,宽度≤0.05mm,遮蔽位允许有深度≤0.3mm ,宽度≤0.1mm,每米范围内划伤条数为2条,相距500 mm |
4 |
以上各类缺陷数总和 |
面积不**过铝型材表面的% |
5 |
5 |
裂缝 |
铝型材表面 |
不允许 |
6 |
变形 |
铝型材表面 |
以轮子在变形位是否能通过为准,不能通过不允许 |
7 |
色差 |
铝型材表面 |
不允许,“特殊”情况按程序执行。 |
2.4.2铝型材坯料,表面色泽一致,无脏污。如果有缺陷,按表3要求检验。
表3
序号 |
缺陷名称 |
检验范围 |
表面质量要求 |
1 |
沙孔
|
铝型材表面 |
沙孔和气泡直径<0.3 mm,深度≤0.1 mm,在25平方厘米内允许有4个 |
以25平方厘米为单位的缺陷 在铝型材表面 |
每米允许存在的缺陷数≤4,但缺陷数相距250 mm |
||
说明:如果25平方厘米内有5个缺陷点时,允许一米范围内有3个以25平方厘米为单位的缺陷。 |
|||
2 |
划伤 |
铝型材表面 |
长度≤40 mm,深度≤0.1mm,宽度≤0.1mm 每米范围内划伤条数为3条,长度方向相距300±30 mm,周长方向相距50±10mm |
3 |
以上各类缺陷数总和 |
面积不**过铝型材表面的% |
5 |
4 |
裂缝 |
铝型材表面 |
不允许 |
5 |
非金属压入物 |
铝型材表面 |
不允许 |
6 |
变形 |
铝型材表面 |
不允许 |
3检验方法
3.1铝型材的随机抽样检验按工厂相关抽样规定。
3.2铝型材的截面外型尺寸和厚度尺寸用游标卡尺测量;长度尺寸用卷尺测量。
3.3铝型材坯料表面和铝型材氧化表面质量在适应的自然光线下目测,目测距离为45±5cm。
3.4铝型材坯料在抛光后的表面质量检验在规定的灯光下按抛光表面质量检验标准检验。
3.5铝型材坯料的化学成份的符合性检验,在铝型材抛光后,氧化处理,检验表面材料在氧化后材质偏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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