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债务律师**某和其妻子肖某某为某投资设立公司股东,为该公司与江阴某进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提供担保。江阴某进出口公司以与王某和肖某某签订还款协议,起诉江阴*。王某的财产代管人在再审申请时称:在还款协议上王某名字不是本人签署,签订该协议时,王某下落不明,王某某于江阴某公司起诉前向公安机关报告王某下落不明。2年后向*申请宣告王某下落不明。并经*裁定,认定起诉前王某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江阴某出口公司依据还款协议,诉至*。被告王某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王某印章,还款协议上王某系其妻肖某某签署。经鉴定,还款协议上王某签名是其妻子肖某某书写。所以授权委托王某印章,王某也不知情,王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所达成调解协议未经授权,违反法定程序和自愿原则。被申请人江阴某公司认为,王某私章证明是授权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经审理,*唐山债务律师认为,确认王某下落不明先于调解日,且经*裁定王某为失踪人。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逐撤销调解书,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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