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关于氨制冷系统实施“压力管道”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冷库建设行业的各种规范制度建立健全,对其安全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一九九六年四月、劳动部颁发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二OOO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有发布了“工业全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二OO一年颁发的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中对制冷系统中使用管子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制冷系统的管子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低工作温度选用钢号;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报刊上告示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资质,使冷库的设计和建设纳入了“压力管道”管理范围,现就二年来在氨制冷系统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实施谈些想法。 由于制冷剂氨(NH3)为二级毒性的商品,当在蒸汽中容量达0.5-0.6%,就要使人致死,同时氨蒸汽在空气中含量达15.5-27%,遇明火就要爆炸。因此用于冷库中高、低压贮液桶、中冷器、油分离器等均属压力容器,各单位在购置这些容器时都能认真选择生产厂,捡查合格证,使用中进行检测,这在行业中已习以为常。 劳动部颁发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对在生产、生活中输送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的危险性较大的管道称为压力管道,为特种设备,将压力管道的管理纳入了法制管理阶段。根据氨的毒性、及在冷库中工作压力,属工业管道GC2级中“输送GB50l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即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GC2级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氨为制冷剂冷库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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