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点评:
离异父母常常会就孩子的探望权产生意见分歧,此案三个焦点问题:
1.离婚协议中有关小孩抚养的内容是否应当变更
《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安排。但如果当事人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认为需要变更,而且确属必要,那么是可以协议或判决变更的。本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考虑,*对原先双方离婚协议中小孩抚养问题的约定内容进行了“微调”。
2.李某是否应当给付医疗费
关于医疗费,双方协议约定是由李某负担的,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是应当履行的,因此李某应当给付张某垫付的医疗费。
3.不直接抚养小孩的张某一方该如何行使探望权
《婚姻法》*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但无论是父母协议还是*判决,无非都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二是有利于方便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三是理性沟通,积极配合。本案双方都对孩子关爱有加,但在到底该如何教育孩子的理念认识、行为选择等方面的差异分歧较大。在*主持下,双方来回反复磋商,最后将协议内容细化,**小孩的健康顺利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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