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内退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可其工资低于深圳市较低工资标准、且无加班费。公司称双方属劳务关系,不受较低工资标准约束。对此,律师指出,相关**解释规定,员工内退后再就业,劳资双方应属劳动关系。
律师:内退后就业属劳动关系
针对此案,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本案中,于先生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也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故因用工中的工资、加班费与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处理。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于先生支付工资及其加班费。
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对于这一**解释并不清楚。不少单位**认为,一个人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均属劳务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均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种理解没有法律依据。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