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008年5月17日,某复合材料公司员工小丽在未获得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她请产假未获公司批准,公司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小丽经过仲裁后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但非婚生育的女职工只可以享受地区规定的产假,不能享受产假工资。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许宜群律师【点评】享受产假与享受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应批准。但《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四)已领取《*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 前发给的*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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