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生产的产品上必须标注生产许可证,必须要打上产品编号。
下面我们来说一则关于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实例。新华社报道,当地一在建造船企业企业投诉,声称台风将该企业将120T龙门吊刮倒,而其使用了标注“xx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5T手拉葫芦四方向固定龙门吊,在遭遇台风当晚,其中一个手拉葫芦吊钩的下钩架发生滑裂脱勺,致使120T龙门吊冲出轨道,夹轨器和减速器等深圳公司注册部件发生破损,损失达10多万。
监局特种设备科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标注“xx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拉葫芦实际上是为逃避**监管,委托河北一有证企业所生产。而进一步调查,“xx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一写字楼内,却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而且xx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被委托生产的企业为同一家家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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