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鉴定评审细则
说 明
一、本细则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中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类的现场评审工作。
二、本细则分为三部分:(一)基本条件的评审;(二)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考核评审;(三)业绩考核评审。
三、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申请的项目或被抽查的设备。
四、评审报告中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五、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
(一) 具备条件:
1、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
2、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注#项)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未注#项)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不得**过5项并认为较长20天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二)不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达不到具备条件要求。
六、评审*二部分时,应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申请项目范围内已完工设备的全部文件,以该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
一、基本条件的评审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评审要点 |
考核方法 |
评价方法 |
#1. 机构 |
营业执照 |
1.1 查看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核对注册资金应与申请项目范围对应要求相适应。 |
现场核实。 |
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
税务登记证 |
1.2 查看企业税务登记证应齐全,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应有独立的财务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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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条码证书 |
1.3 应有法人条码证书并记录企业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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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员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及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政策法规和规定,了解有关标准,明确本人的岗位职责。 |
检查文件及现场座谈,进行书面或口头考试。 同一个人可身兼质量检验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两职,但必须同时具备两职的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不可兼任质量检验和安全检查人员。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员、技术人员、质量和安全人员、作业人员用工符合劳动用工政策要求(合同、保险等)。 |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 |
技术负责人 |
2.2 应在本单位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其*、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掌握政策法规与标准情况等,应能满足规则和《基本条件》中相应级别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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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 |
2.3 各类技术人员的*、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相应级别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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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和安全人员 |
2.4 质量检验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的*、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相应级别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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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 |
2.5 各类作业人员的数量及其资格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相应级别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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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雇员 |
应符合国家劳动政策用工要求(合同、社会保险等) |
现场查看文本原件核实。 |
不满足要求判为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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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础设施提供 |
工作场所 |
3.1 企业应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且维护完好。办公场所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相应级别的规定。 |
按企业申证范围检查工作场所的较大能力。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生产、施工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施工能力。 现场任意抽查生产、施工设备和工艺装备各3台,其生产、施工能力通过现场生产、施工进行验证。现场核实检查其现有检测设备的检测能力。 抽取2-3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验证检测设备能力。 |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申证规格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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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施工设备和工艺装备 |
3.2 企业应具有满足《基本条件》中相应级别规定的生产、施工设备和工艺装备。 3.3 生产、施工设备和工艺装备应与生产、施工能力相适应。 3.4 生产、施工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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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 |
3.5 企业应具有满足《基本条件》中相应级别规定的检测设备。 3.6 检测设备应与生产、施工能力相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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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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