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008年8月16日,医药检测公司女工丽丽经诊断为怀孕。8月27日,公司与丽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丽丽办理了工作移交,亦领取了补偿金,公司开具了退工证明,后丽丽反悔。*判决对丽丽要求与医药检测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同期社 保费均不予支持。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许宜群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尽管丽丽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已确诊怀孕,但丽丽在明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仍与医药检测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视为她放弃处分自己的权利,该处分是丽丽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签字解约是出于重大误解,或公司有欺诈、胁迫的行为。所以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协议时下笔要慎之又慎,否则事后反悔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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