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人员在现场进行检验时,应当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有定量要求的指标应记录具体实测数据,有定性要求的指标应记录并具体描述检验结果,并且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现场检验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检验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及时出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C),报告的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的起重机械,按照附件A规定的定期检验项目填写。定期检验报告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并盖有检验机构的检验**章或者公章和骑缝章。
检验机构应当按本规则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果出现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不能满足设备的安全要求时,检验人员应当向检验机构报告,检验机构可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的增加检验项目。
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以及增加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单项出现不符合要求,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判定为“不合格”的起重机械,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改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附件E),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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