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是上海某电子设备公司职工,2008年4月22日,魏某因孕期不适,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经理:“我身体不舒服,明天请假到医院看看。”经理未回复。次日上午魏某又电话向经理请假,并说明妇幼保健院已出具建议休息一月的医疗证明单。4月24日,公司以魏某“擅自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决定自4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后*判决,公司须在10日内恢复与魏小姐的劳动关系。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许宜群律师点评:现代社会通信手段多样,员工特别是“三期”员工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以短信、MSN等方式请假屡见不鲜。只要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文禁止,这些请假方式就不能被认为无效。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未严格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也可事后补交病假证明,单位动辄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但如果员工存在假造病假证明等情形,则可能构成严重违纪。“三期”女工确实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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