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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检验与试验
A3.1 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的压力管道元件,编制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方案,试
验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1)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相应的检验与试验细则,采用非标准方法检验与试验时,还应标明其方法的名称和编号并加以说明);
(2)设计审查的项目和内容,并且加以说明;
(3)型式试验的抽样方案,如抽样方式(集中抽样或者分批抽样)、抽样基数和抽样数的确定、以及保证型式试验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说明等;
(4)样品(试样)的要求、检验与试验项目及其要求(注),主要关键项目的检验与试验程序和方法,主要试验设备、仪器或装置要求,数据处理方法,样品(试样)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等。
注:(1)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仅是基本要求,对于没有规定的试验要求按相关标准的试验要求进行。
(2)对于特殊结构或者特殊材料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成本昂贵且不能形成批量生产时,型式试验机构在进行型式试验时,可采取适当的试验分析方法加以验证(如应力测定、制造技术鉴定等)以替代破坏性试验。
A3.2 样品(试样)标识
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验样品(试样)有适当标识的样品号,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按样品(试样)号进行检测与试验。
A3.3 试验人员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保证操作**设备、进行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A3.4 试验设备及场所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编制**试验装置的校验校准程序,确保在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用装置、仪器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2)对影响检验与试验质量的场所加以控制,对与检验与试验无关的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并且制订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试验结果无效或者对试验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A3.5 试验记录
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好各项试验记录,试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A3.6 制造检验数据的认可
型式试验机构可以认可制造单位提供的某些项目的检验与试验报告,如果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中,对原材料化学成分分析、有关力学性能试验、焊缝无损检测等检验与试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应当对其进行检验与试验。
A3.7 专业设备试验的监督
特殊情况下,需要借助其它专业试验设备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试验设备进行确认,并且应当派员监督试验过程,保证试验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A2 抽 样
A2.1 抽样方式
抽样方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应当保证抽样合理,能够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对于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由进口代理商按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F规定的样品(试样)数量,提供抽样地的抽样产品。
(2)抽样人员应当熟悉所抽样品的结构与制造工艺。抽样人员不少于两名,并且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分离,但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的除外。
(3)抽样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检验资料等。
(4)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检验资料,以确认检验资料与所抽样品(试样)的一致性。
A2.2 样品(试样)封样
抽样后,应当进行封样,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见附表A),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盖章;
(2)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试样)进行封样,必要时,将设计文件(复印件)、制造工艺文件(复印件)、样品(试样)检验资料(复印件)等与样品(试样)一并封样;
(3)样品(试样)需要送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说明送样的日期及地点;
(4)封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
A2.3 抽样规则
抽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除附件B至附件I另有规定外,每一检验与试验项目应当在同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进行型式试验(注),样品(试样)的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5件。
(2)当试验样品(试样)不合格需要复验抽样时,除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I另有规定外,应当加倍抽取复验样品(试样)。
注:(1)当不同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可以在相同的样品(试样)上进行时或型式试验机构已确认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合格的项目除外。
(2)同批的产品是指相同的设计、相同批原材料、相同的制造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热处理)、相同的规格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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