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007年4月,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策划的杨女士请了一个月长假到国外探望丈夫。5月21日重新上班时,她得知公司一个项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内的总共十名员工将要离职。但这时她发现自己怀孕了,为此公司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就给她安排了一个清洁工的工作。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这令她气愤不已:“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较贵的清洁工’了。” 广东鑫涌律所许律师点评:尽管杨女士原来的岗位已经撤销,但是调整岗位应当合理,特别是“三期”员工的岗位变更应当减少工作量等以使其适应这份工作。从孕妇这一特殊性来说,清扫厕所这一工作对怀孕妇女不合适。若说公司里再也找不到比清洁工更适合一个月薪9000元员工的岗 位,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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